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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辯護律師

法律主觀:

1、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無論系從被告人不構成任何犯罪的無罪辯護角度,還是從被告人僅構成處罰較輕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的角度出發,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均系辦理集資詐騙案件中辯護 律師 應首要考慮的問題。 實務中,對於涉案數額千萬甚至上億的案件,不能因為數額巨大和眾多被害人所帶來的壓力,便認定被告人構成 集資詐騙罪 。在考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時,因根據被告人在獲得集資款後款項的用途,以及被告人自身是否有對相關單位、項目進行投資等多方面考慮。 現階段,存在需要新興產業的投資,如幾年前類似於支付寶、微信的移動支付平臺,以及最近較為火熱的“巴鐵”,對於此類具有創新性、突破性的產業,更應該重點註意其能否實現以及實現後所帶來的效益,不能因為產業較為先進,無法被現階段社會所理解,而認定被告人有虛構事實的情況,並以此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從鑒定意見入手,進行 證據 不足的無罪辯護 以《報告書》《計核報告》等形式存在的鑒定意見,是集資詐騙罪的關鍵證據。 由於集資詐騙罪必然會涉及數額計核的問題,因此針對計核問題的鑒定意見,系還原案件事實情況的關鍵。此類鑒定意見主要涉及涉案單位、個人的資金情況,涉案項目的投入情況,被害人資金的處理情況等等,其復雜、材料眾多的特性決定了該鑒定意見需由專業的、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分析。因此,壹份鑒定意見能否站得住腳,成為案件能夠定罪處罰的關鍵因素。 實務中,辯護律師應就鑒定意見進行分析,通過該意見制作過程中的委托單位、鑒定單位、鑒定方法、過程、材料等各方,形成辯護律師的質證意見,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該鑒定意見是否具備證據資格、證明力大小等不同的辯護觀點。根據筆者的經驗,壹般情況下鑒定意見總會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對於這些問題的把控及拿捏程度,是律師水平的集中體現。 值得壹提的是,由於集資詐騙罪常以某類項目作為宣傳的載體,因此具體項目能否成型、是否具備盈利的條件,也是考慮整個案件性質的重點。故對於具體項目的分析,筆者認為也需要壹份數據之外的鑒定意見。筆者辦理壹起b2b集資詐騙案件中,該案通過研發壹種新型支付平臺以吸引投資者資金,案件中法院認為因支付平臺無法達到宣傳功能,故認定被告人虛構事實。筆者在案中提出,由於該支付品改涉及網絡支付、第三方管理等多個領域的專業知識,法院不能僅憑肉眼便認為平臺沒有達到功能,應有專業合法的鑒定意見對平臺作出鑒定,才可認定。 3、從資金的使用情況入手 坊間有壹句話:“成功了就是傳奇企業家,失敗了就是集資詐騙犯罪分子。”這句話既說明了生意場上的殘酷,因側面反映了其實許多集資詐騙犯罪案件,實際上均因資金不能回籠,而導致生意失敗並涉及 刑事犯罪 。 據此,在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前,應重點關註資金“來”與“去”的情況。對於進入涉案單位、個人賬戶的款項,究竟系某個項目的投資款還是借款,應予劃分。對於款項的使用,也要考慮是否投入具體項目的開發、推廣過程中。自互聯網作為第三產業逐漸走入大眾視角,每壹成功的互聯網公司前期均通過“燒錢”快速累積資源,搶占客戶,因此錢如何來以及錢如何去,不能壹概而論,因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考量。 4、地位以及數額的分析 集資詐騙犯罪多以團夥形式發生,而實踐中長存在某個單位在設立之初並非以集資詐騙作為主要活動,但在發展過程中因各種原因轉向成為集資詐騙單位或集資詐騙作為部分業務。 對此,應對各單位人員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額進行區別處理。如對於在單位內部不涉及集資詐騙行為的人員,應盡早提出相關律師意見,爭取取保,以免隨著案件調查,逐漸深陷。而對於涉及集資詐騙行為,但在單位中並非主要責任人員的人,則應根據其涉案金額以及金額的來源(是否從親友)等入手,與主要責任人員區分開來,以獲得較輕處罰。對於單位主要責任人員,在數額小的集資詐騙犯罪中,作數額上的辯護,仍是有效的,但此策略往往是在其他方面毫無突破空間時才使用的,應予註意。另外,對於數額問題,集資詐騙犯罪案件中能力利用的空間較少,需要註意的是,辯護律師在做數額上認定的辯護時,也就意味著承認被告人構成集資詐騙罪。 5、應以 單位犯罪 追究刑事責任 在認定相關單位、人員構成集資詐騙犯罪的相關證據已確實、充分的情況下,為了讓被告人獲得較輕處罰,筆者認為可以采用認為應以單位犯罪追究相關責任人員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辯護策略進行辯護。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個人犯罪以及單位犯罪之下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較高擋的量刑幅度相差不大,但涉案金額卻有所差別。如被告人涉及金額300萬元,如認定為個人犯罪,在無其他情節的情況下,則壹般被處以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無期徒刑;而相同金額之下的,若案件認定為單位犯罪,則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可能被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應根據具體案件數額考慮是否使用本策略。 認定是否應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應關註涉案單位成立過程、主營業務以及案發時集資詐騙行為在該單位中占成比例等情況。 這也是法律賦予大家的合法權益,當然,符合法律規定的辯護是合法的也是有效的。但是任何集資詐騙行為如果觸犯了法律,都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並且也會根據具體的量刑標準進行判刑,對於違法所有也會予以追繳,對於詐騙損失的朋友,也可以得到賠償,但是作為當事人,也要十分註意,不要上當受騙,防止陷入集資詐騙的漩渦。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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