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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歡玲——寶馬撞人事件是怎麽回事?

深圳女大學生被寶馬碾過肇事者被判無責。

2007年6月165438+10月12日淩晨0點55分左右,23歲的深圳大學應屆畢業生紀煥玲,不明原因從蔡屋圍人行天橋墜落至深南東路,被路過的寶馬車拖行約20米遠。120救護車趕到時,她已經死亡。據當時目擊者稱,寶馬在碾過人後稍微減速,但隨後加速離開現場。經核實,涉事車輛為壹輛車牌號為粵D/A9925的寶馬740,交警部門立即前往汕頭將寶馬司機翁帶回深圳調查。今年3月7日,交警局認定寶馬車司機無責。

家屬:寶馬司機不負責?震驚

紀歡玲的母親鄧女士說,由於她與丈夫離婚較早,在事故發生後的幾天裏,她的朋友壹直在幫助她。但是在三月

7日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寫著:本次事故,翁(寶馬司機)無責任。“腦子壹片空白,呆了幾分鐘。”鄧女士說,雖然自己壹直齋戒,信佛,對世界幾乎無動於衷,但現在這樣的鑒定結果讓她無論如何也無法向女兒解釋。代表鄧女士處理此事的傅先生說,這個結果超出了任何人的想象。

屍檢:死者是從高處墜落後被壓死的。

作為目擊事件的目擊者,蔡屋圍人行天橋東西兩側共布置了10多個攝像頭。所以家屬壹直認為取證應該沒有困難。

深圳市物證檢驗鑒定中心在事故發生後對紀歡玲進行屍檢後,認定紀歡玲系“生前墜落致重度顱腦損傷,後被車輛(如車輛)作用(如拖拽、碾壓)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警方第壹時間介入調查後,排除了吉煥玲他殺的可能。

交警:是意外,沒人負責。

根據相關規定,鄧女士在收到確認後的第三天,向交警局提交了復核申請。鄧女士在申請書中分析,深南大道路燈明亮,視野開闊。司機翁應該註意到了,紀歡玲躺在前面的路上。而且據他們調查,同壹輛寶馬車的配置都有GPS導航系統,當車與前方物體有壹定距離時會自動報警。並且在警方鑒定文書中寫明該車黑色貼膜有“長邊長16 cm,長邊高10 cm”脫落。至少說明車子碾過死者的時候不是很輕微。

羅湖區交警大隊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會按照相關程序處理此事。交警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依據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當事人對造成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的,都沒有責任。”本報記者楊濤

-律師聲明

受害者的家庭可以向事故的所有者要求賠償。

廣東律師事務所許律師認為,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交警局已認定是交通事故,各方均無責任。這裏的“無壹方責任”是指各方的事故責任,而不是民事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中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在證明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下,“免除機動車壹方的責任”。因此,事故中的受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和機動車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記者楊濤)(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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