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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查辦案件,什麽情況下會移送紀委,什麽樣的案件會移送檢察院?

紀委查辦案件,什麽情況下會移送紀委,什麽樣的案件會移送檢察院?

紀委查辦案件,什麽情況下會移送紀委,什麽樣的案件會移送檢察院紀檢?壹般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理由充分的情況下,經黨委同意,將案件移送本級檢察院,由檢察院立案起訴。

紀委拘留後會移交檢察院嗎?等待紀委的最終調查結果。如果妳有罪,妳將被判刑。如果沒有,妳會安排壹個類似的職位。

紀委可以沒收移送檢察院的案件資金嗎?是的,妳可以。

由紀委直接調查或者由其他部門聯合調查的違紀違法案件所涉及的款物,可以予以沒收。根據定性,上繳國庫或退回。

移送檢察院說明數額較大,不是違紀,是犯罪,會移送檢察院。移交檢察院就意味著量刑。

檢察院和紀委的區別在於,主席集黨權、政權、軍權於壹身。

妳知道秘書和市長的區別嗎?

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的檢查機關,處理黨員問題。

檢察院是國家機關,辦理國家機關。

退休後被判緩刑,案子交給紀委?紀委是黨組織,黨員要接受紀委的監督和檢查。紀委對退休黨員幹部仍有管理權和處置權。

紀委發現50萬腿臟了,交給檢察院重審。還臟嗎?返還的50萬贓物不需要再次返還。如果在刑事訴訟中發現新的犯罪所得,應予以調查或返還。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如果貪官沒有定案,從紀委移交到檢察院,會怎麽樣?紀委只能查處黨員幹部的違紀問題,必須將違法犯罪問題移送司法部門處理。紀委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犯罪的,應當移送檢察機關處理。檢察機關立案後,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實踐中,紀委是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重要案源。

檢察院調查時紀委可以處理黨員嗎?在檢察院調查期間,紀律委員會可以對黨員進行處理。

長期以來,我國對黨員領導幹部腐敗犯罪刑事案件采取的是壹種成熟的套路,即由同級紀委先復核、調查取證,然後“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再將案件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固定模式。

1.紀檢部門對違紀黨員進行調查後,只有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的,才會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如果只是壹般的違紀,紀委會直接處理。或者自己直接處理,或者建議相關部門處理。

三、被認定為嚴重違紀的,在移送前,紀委壹般應會見調查結果,聽取他們的申訴,或立即作出處理決定。或者等到司法機關把整個案子結了。

特別是嚴重違紀的,作為刑事案件,紀檢部門壹般會在移送前作出初步黨紀處理。壹般情況下,輿論不是很關註。壹般會等到全案審查後再做最終處理。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審理案件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理黨員違紀案件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為了保證辦案質量,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正確執行黨的紀律,各級紀檢機關必須依照本規定辦理案件。

第三條案件審查完畢後,必須移交案件審理部門或者兼職審判人員進行審理。

第四條案件審理應當按照違紀案件處理審批權的規定進行。

第五條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犯了錯誤的黨員也有權要求他們退黨。審判人員的回避必須經過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停止案件的審理。

案件審理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負責案件審理的本級紀委常委會決定;其他案件審判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章違紀案件的受理

第六條案件審理部門受理下列案件:

(壹)下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的案件,需要本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的;

(二)由本級紀委監察部直接檢查、由本級黨委和紀委直接決定的案件;

(三)需要報上級黨委和紀委審批的案件;

(四)對下級黨委和紀委舉報的案件進行立案;

(五)本級紀委負責同誌或者上級黨組織交辦的案件;

(六)下級黨委、紀委上報並經同級紀委批準的申訴復查案件;

(七)申訴人對下級黨委、紀委批準的復查、復議後的復查結論和決定仍不服,下級黨委、紀委報告要求復查的復查案件;

(八)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案件。其中,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的,由受理案件的紀委監察部或者提請移送案件的機關補充調查後移送審理。需要個別調查補充證據的,由受理案件的紀委審判部門調查補充證據。

第七條下級黨委、紀委向上級審批案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請求批準;

(二)處罰決定及其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材料;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有關紀委和各級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五)對犯錯誤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六)黨組織對黨員錯誤的意見。

本級紀委監察部移送的案件,應當具備以下材料:

(壹)立案依據;

(二)錯誤的事實材料、被檢查人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意見以及檢查組對其意見的說明;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4)被檢查人的書面審查。

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壹)行政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有相關組織的處理意見或者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個人會議材料、個人意見和說明;

(二)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有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證據,以及本人的檢查、供述等材料;

(三)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應當有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書副本、偵查終結報告、提取或者復制的主要證據、本人供述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當有起訴書、判決書或者裁定書、主要證據摘錄或者復制件、本人供述的材料。

第八條審判部門或者審判人員接到下級紀委舉報、同級紀委監察部移送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後,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受理。

第三章違紀案件的審理

第九條各級紀委審判部門受理案件後,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辦理。除情節簡單的案件外,壹般應由兩人辦理。特別嚴重、復雜的案件,應由兩人以上的審查組處理,並確定其中壹人為主辦人。

第十條審理案件應當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完備的要求。

第十壹條承辦人應當對處分決定所列錯誤事實進行認真審核,查明黨員犯了哪些錯誤,每個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情節和後果,以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審計發現的每壹個錯誤事實是否都有確鑿的證據。如果黨員犯了錯誤,不同意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有關組織的說明能否把問題解釋清楚?

第十二條承辦人應當依據黨章、黨內政治生活若幹準則、黨的政策、紀律規定、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判斷處分決定認定的錯誤性質是否準確,給予的處分是否適當。

第十三條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相關人員責任不明的情況,應當主動聽取舉報單位的意見。確需補材料的,應當要求申報單位補材料。

第十四條壹般情況下,在案件提交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之前,應派人與犯錯誤的黨員談話,核對錯誤事實,聽取本人意見。本人對處罰決定及其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提出不同意見的,應當寫出書面材料。如果妳沒有寫作能力,演講者要把自己的觀點整理成書面材料,交上去簽字。

同犯錯誤的黨員談話時,要做好談話記錄。

第十五條涉及專業技術問題或具體業務政策法規的案件,必要時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庭審結束後,承辦人應當起草庭審報告。報告應當載明錯誤的事實、性質、政策法規依據、報告單位意見和承辦人意見。

第十七條承辦人辦理的案件,應當經案件審理部門辦公會議審議。審議時,承辦人應當根據起草的庭審報告,如實、清晰地進行報告。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討論並提出結論性意見。

第十八條承辦人根據集體審議的結論性意見對審理報告進行修改,經審理部門負責同誌審核後,連同申報單位提交的有關材料壹並提交本級紀委常委會審定。

在報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前,本級紀委還應當征求有關檢查部門的意見。對需要由本級紀委直接決定的案件,審判部門應當集體審議後產生常委會處分決定草案,連同審判報告壹並提交本級紀委常委會審查批準。檢驗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同時上報。

第十九條常委會決定後,審判部門對本級紀委批準的案件,應當辦理批準手續,需要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紀委備案的,還應當辦理備案手續;對需要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要及時辦理審批手續。收到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批復後,應及時通知黨員犯錯誤所在單位黨組織宣布執行。

第二十條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免予黨紀處分的,處分決定或者免予黨紀處分的結論、錯誤事實的調查報告、上級的指示、本人的復查和本人對處分決定或者免予黨紀處分的結論的意見,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抄送組織部門;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抄送相關人事部門;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抄送相關司法機關。

第二十壹條審批和備案程序結束後,案件即行結案。承辦人應按有關規定歸檔。

第二十二條給予黨員的紀律處分,自批準處分決定之日起生效。處分決定和批準應交給受處分的黨員。

第四章案件審理回顧

第二十三條對黨員的申訴,壹般情況下,由原決定的黨組織進行復查或復議;如果原辦案單位已經撤銷,申訴人現在就復查復議。

第二十四條上級黨委和紀委交辦的復查或復議案件,下級紀委應當及時辦理,並報告辦理結果。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處分決定或者結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報原批準處分的黨組織審批。

“文化大革命”以前,經中央委員會或中央監察委員會批準的案件,經過復查或復議,需要改變原結論和處分的,須報中央紀委批準,中央紀委報中央紀委備案;原由中央局審批的案件,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紀委審批,並報中央紀委備案。各地區、各部門的處理,按各地區、各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提交審查的案件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a)請求批準;

(二)審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三)審查決定和有關黨組織的意見;

(四)黨員對復核決定的意見及黨組織意見的說明;

(五)原處罰決定、錯誤事實、調查報告及主要證據。

第二十六條除了審理違紀案件的要求外,還應註意對原案卷的審查。根據原處罰決定和證據,改變處理的依據是否充分。原證據與審查時取得的證據有矛盾的,應當認真查明。

第二十七條案件的復議決定經原批準處罰的機關批準後,申訴人仍不服復議結論的,原批準處罰的機關應當將其申訴和復議材料提交上壹級黨委或者紀委審查決定。申訴人經上級黨委、紀委審查後仍不服處理決定,繼續申訴的,壹般不予受理。

第五章立案審理

第二十八條報送上級紀委備案的案件應當具備以下材料:

(壹)報送備案的報告;

(二)處罰決定及其所依據的事實材料;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黨員對處分決定的檢查和意見以及黨組織意見的說明;

(五)審批機關的批準。

第二十九條承辦人和審判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要求審理備案案件。

第三十條對下級紀委上報備案的案件,如果審理部門同意下級黨委和紀委的意見,應當經有關領導批準後備案。對下級黨委、紀委對案件的處理有不同意見的,由審判部門將審判報告連同備案材料提交本級常委會討論。如果常務委員會作出改變下級紀律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審判部門應將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通知下級紀律委員會,要求他們重新研究處理。下級紀委作出的換屆決定,經其同級黨委批準的,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辦理。

第六章實施監督

第三十壹條各級黨委有權對同級紀委批準的案件進行審查,直接改變審查結論和處理決定,或者責成紀委重新審查。

第三十二條上級黨委有權對下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進行審查,直接改變審查結論和處理決定,或者責成下級黨委、紀委重新審查。但下級紀委由上級紀委作出的變更決定,經其同級黨委同意的,此類變更應盡可能協商壹致,由本級黨委自行作出變更;如不能達成壹致,雙方意見應提交上級黨委決定。

第三十三條上級黨委或者紀律委員會必須執行對違紀案件作出的決定。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向上級黨委或紀委提出。但上級黨委或紀委未改變原決定時,不得停止執行,對拒不執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黨的地方各級紀律委員會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請求上壹級紀律委員會復核。上級紀委應當受理。

第三十五條各級黨委或紀律委員會對有錯誤的黨員的處分決定,如有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黨組織應保證能夠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報告作出決定的黨委或紀律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紀委和檢察院哪個更厲害?完全是兩個部門。

紀委是中國* * *產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它不屬於政府部門或國家機關,只服從中共中央的領導。主要是針對違反黨紀的。當然,黨內違法行為也會受到處理,但違法行為最終還是要移交檢察院處理。

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我國人民檢察院是中國人民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之壹。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是我國司法系統的組成部分。

簡單來說,檢察院是執法機關,是國家機關,只能處理違反法律的事情;紀律委員會是黨的內部檢察部門,負責黨的事務。

縣檢察院和紀委屬於哪壹級?應當由上級機關、地級行政區或者省、市、自治區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安排體現了檢察機關與被監督人的上下級關系,及其集中統壹的特點,與人民法院與被監督人的上下級關系有著顯著的區別。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檢察機關必須整合,具有強大的集中性和統壹性。

紀律檢查委員會是紀律監督部門,不隸屬於任何部門,但受中共中央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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