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修訂)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必須遵守法定程序,保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作為中立的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應先入為主,而應聽取雙方的陳述或辯解。因此,法院不會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修訂)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了下列案件:
(壹)依法屬於自己管轄,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NPC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申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條
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刑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巡回法庭,依法審理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決和裁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
(壹)省高級人民法院;
(2)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三)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壹條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規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提審的第壹審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第壹審案件;
(四)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6)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復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二條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壹)省、自治區中級人民法院;
(二)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4)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規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提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案件;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四)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第二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
(壹)縣、自治縣人民法院;
(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轄區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