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或者留置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或留置的機關應當把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
二、為什麽家屬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
辦案機關在執行拘留或留置後,有條件的壹般采取電話通知家屬來領取告知書,沒有家屬電話的,壹般會根據嫌疑人或被調查人提供的地址和收件人或者身份證上的地址進行掛號信郵寄,可能存在郵寄時間較慢、郵寄地址錯誤或者戶籍地無人接受,因此家屬可能沒有及時接收或者接收不到的情況。
三、家屬沒有接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也不知道人關押在什麽地方該怎麽辦
家人被刑事拘留後,在查詢無果的情況下,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刑辯律師,通過專業的刑事律師進行查詢,專業的刑事律師壹般方法較多,定位較為準確,能夠準確快速地查詢到信息。
四、刑事拘留以後家屬可以見嫌疑人嗎
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規定,除辦案單位外,只有辯護律師可以在刑事拘留後對嫌疑人依法進行會見,親屬包含夫妻、父母、子女等都無法會見到嫌疑人。因此家屬獲取的信息很少,應當盡快委托專業律師依法會見,獲取信息並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