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所有案件量刑,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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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小偷的“零口供”還是贏了!
口供作為壹種法定的證據形式,在漫長的刑事司法實踐中曾有“證據之王”的美譽。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如何突破“零口供”的情況?近日,溫州甌海區人民檢察院借助新技術成功辦理了壹起“零口供”案件,讓有罪的人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今年4月24日,甌海區檢察院接到壹起普通的扒竊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發現犯罪嫌疑人田某歸案後壹直否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高喊“我沒有偷。路上來來往往的人真多。妳有什麽證據證明我偷了手機?”
經審查,本案除了被害人陳述、現場勘驗筆錄等傳統手段收集的證據外,還有依靠現代科技手段獲取的關鍵證據。檢察官查看了案發當天的視頻監控,發現壹名黑衣男子靠近被害人,從被害人的粉色外套中偷走了壹部手機;承辦檢察官在查看軌跡圖時,發現犯罪嫌疑人田某案發當天的軌跡圖和行進時間與被監視居住的黑衣男子壹致。而且視頻監控錄下了黑衣男子的正面照片。通過人臉識別比對系統,確定嫌疑人田某就是監控視頻中的黑衣男子。
然而,在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田仍然否認自己實施了盜竊。承辦此案的檢察官經審查認為,傳統方法收集的證據與科技手段獲取的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田某實施了盜竊行為,遂於2065438+2008年4月28日將該案移送法院起訴。
2018年6月8日,甌海區人民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田有期徒刑十個月。至此,壹起“零口供”案件塵埃落定。
“現代科學技術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日益突出。即使是輕微的刑事案件,依然隨處可見高科技的身影。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抱著僥幸心理伸出罪惡之手。”辦案檢察官說。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小偷“零口供”還是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