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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有什麽區別?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的區別包括:

1,期限不同。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超過12個月。

2.我能申請壹個不同的嗎?監視居住:不適用;取保候審:可以申請。適用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

3.行刑地點不同。監視居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特別嚴重的賄賂犯罪,在居所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

4.違反規定的後果是不同的。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需要逮捕高中遊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5.刑期能不能扣就不壹樣了。監視居住: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減為有期徒刑;取保候審:不能減刑。

監視居住有哪些註意事項?

(壹)執行機關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控方式,監督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返回;偵查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可以被監聽。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以上是關於“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有什麽區別”的相關法律知識。妳明白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在期限、是否適用、執行地點、違反結果、減刑等方面有區別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壹)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

(四)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保證金的,可以對其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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