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壹)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
(四)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命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居所並監視其行為的壹種強制措施。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擔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的有關規定,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期限內離開住所或者指定居所,監視其行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1)取保候審說明妳的麻煩不是太大!政府認為妳破壞性小(對社會危害小),不抓自己也沒關系。妳不會為了這件事選擇逃避,所以也不會過多限制自己的活動。既然有“保障”,就不怕跑,就要“等”,隨叫隨到。所以在實踐中,有些案件,律師取保候審已經是很大的勝利了。
(2)監視妳的住處說明妳真的有問題,政府認為妳問題很大!嚴懲的可能性更大,因為處罰更嚴厲,所以我怕妳跑了,所以我把我的證件都交上來!甚至不能帶著身份證出門,在當地開房(至少留個身份證方便狼群在酒店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