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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控期間可以會見律師嗎?
我們可以見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律師作為辯護人,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監視居住場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如果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二,監視居住律師會見的程序是什麽?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監視居住執行機關:
1,公、檢、法機關都可以做出監視居住的決定。
2、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檢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監視居住決定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執行住宅監視: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
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可以指定居所執行死刑。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進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的家庭成員。
被監視居住期間可以減刑嗎?
根據我國第57條的規定,監視居住並沒有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減刑。
該條規定表明,監視居住的場所壹般有兩種:壹種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另壹種是指定的場所,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監視居住的賓館等場所,都屬於依法可以采取監視居住的場所。
這種強制措施既是名義上的監視居住,也是監視居住的本質。它並沒有完全剝奪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畢竟其強制程度不如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因此,監視居住的期限不能計入刑期。
3.監視居住期間律師會見有什麽規定?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可以知道:
1.辯護律師可以憑“三證”要求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偵查機關批準。
2.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有權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偵查階段,律師還可以就自己了解的案件與偵查機關進行溝通,從而幫助偵查機關明確偵查方向,準確懲治犯罪。
3.看守所有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義務,上述時限由立法明確規定,大大縮短了看守所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保密,不再有偵查人員陪同,不受監控,有利於律師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充分溝通和相互信任,從而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會見的要求如下:
1,開會時間。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中的“第壹次訊問後”提前到“第壹次訊問之日起”,新刑訴法還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必須經偵查機關批準才能聘請律師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
2.會議程序。
新刑訴法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會見,可以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
3.會議程序。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監聽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派員在場的規定。
對於壹般案件,律師會見應直接向看守所提出,最遲必須在48小時內安排。這壹規定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偵查階段必須由辦案機關安排律師會見的問題,但看守所48小時的寬限期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
而且“四十八小時”壹旦成為常態,將直接影響到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議效果。
4.會議的範圍。
與《律師法》不同,新刑訴法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同意的限制,但增加了“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員,應當經偵查機關同意”的限制。
所以,實際上相對於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員的範圍有所擴大。即律師會見權相對於現行法律規定明顯減少。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不會被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