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姓名和其他自然信息)
申請:請求法院準許被告人李姣X監外執行。
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李姣十世身患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空洞型肺結核等嚴重疾病,生命垂危。他請求法院準許他在監獄外執行死刑。
李X於2009年2月9日被荔灣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當時公安機關想把他送到荔灣區看守所羈押。但看守所在對李X進行身體檢查後,認為李X病情嚴重,生命垂危,不予收押。當晚,公安機關立即將其送往武警廣東總隊醫院搶救,才挽救了李X的新生命。由於李姣X病重,李姣X自拘留之日起壹直被拘留在武警總醫院接受治療。如果他離開醫院,李姣X隨時都會有危險。
由於李X病情嚴重,病史長,患有各種慢性病。其中肺結核病史已有十余年,肺部已形成空洞,平時經常吐血。他曾多次住院,早在2005年。
1年6月在中山醫科大學住院時,已出現雙上肺浸潤性肺結核,傳染性強,需長期服藥,病情壹直在惡化。另外,糖尿病有近十年的病史,而且是I型糖尿病,要靠胰島素維持生命。李姣X氏病發作很容易導致心臟、大腦等器官衰竭,隨時可能死亡。(關於李X的新病史,詳見申請人之前向法院提交的病歷及檢查報告,妳院也可向廣東武警總醫院查詢。)
現在李×新在押,隨時會病危,不適合繼續關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法院可以準予監外執行。
李姣X的病情和身體狀況符合上述有關條件,請妳院考慮,準許李姣X監外執行,並讓其家屬送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治療,以免發生死亡事故。
李X作為X的大哥,可以保證X在監外執行期間能夠遵守各項規定,隨時帶傳票到場,不妨礙司法公正。請批準!
我在此傳達
XX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
律師:
日期年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