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外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等自然情況)
申請事項:請求法院準予被告人李小x監外執行。
申請事實和理由:
李小x患有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空洞型肺結核等重病,生命垂危,請求法院對其準予監外執行。
李小x於2009年12月9日被荔灣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當時公安機關欲將其送去荔灣區看守所關押,但看守所對李X新體檢後,認為李小x病重,生命垂危,不予收押;當晚公安機關立即將其送往廣東武警總隊醫院搶救,才挽回李X新生命。由李小x病重,從拘留的當日至今,李小x均被關押在武警總醫院的治療,若離開醫院,李小x隨時有生命危險。
由於李X新疾病嚴重,病史長,患有多種慢性病。其中肺結核病病史已有十多年,肺部已形成空洞,平時常有吐血情況出現,曾多次發病入院醫療,早在2005年
1月在中山醫科大學住院時,經查已發展到雙上肺浸潤型肺結核,且具有高傳染性,需長期服藥治療,病情也壹直惡化;另外,糖尿病病史也近十年,為I型糖尿病,依賴打胰島素才能維持生命。李小x疾病發作極易引發心臟、大腦等器官功能衰竭,隨時有可能死亡。(有關李X新的病史詳見此前申請人向法院提交的《病歷》、《檢驗報告單》,貴院也可以向廣東武警總醫院了解情況)
現在李X新被關押,隨時會病危,其不適合繼續關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法院可以準予監外執行。
李小x病情及身體狀況符合上述有關情形,請貴院予以考慮,準予李小x監外執行,讓其家人送其到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治療,以免發生病死意外。
李X作為李小x的大哥,可以保證李小x能遵守監外執行期間的各種規定,隨傳隨時到案,不妨礙司法,請批準為盼!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
律師:
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