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律師不會感到意外,因為有些證據雖然7天或30天內無法收集,但不代表壹直無法收集。至於最近的“拜拜天下”案,檢察院的報告中也有壹句:“同時,引導偵查機關補充調查取證。”從側面可以看出,至少不是所有案件都是在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那壹刻決定的。
最近甚至聽同行說有這種情況。在某壹案件中,檢察官建議緩刑,但法官拒絕采納。總的來說,認罪認罰案件在定性方面、程序方面都沒有問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明顯不適當的量刑建議),所有認罪認罰案件都應當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但是我之前簽了認罪認罰聲明,所以審判階段不需要律師?還有壹種情況是法官沒有采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法官認為,當事人只有壹個減輕情節,如果減輕70%的刑事責任,量刑極輕,不符合量刑規範化的要求。我也查了全市法院和法院近幾年的判決書,發現該案終審判決(減50%)是在合理範圍內比較輕的處罰。此外,法官在知識產權案件中有不采納檢察官量刑建議的先例,還因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受到國家版權局表彰。
這個案子判決後,我去見了當事人。當時我覺得有點沈重,但是當事人告訴我,我對結果很滿意,不上訴。他還問我XXX的家人有沒有找過我。XXX是他的室友,想請律師。他推薦了我。
我以前告訴過妳,我們必須用發展的觀點來看問題。壹個案子現在這樣,過幾天不壹定這樣,過幾個月或幾年也不壹定這樣。刑事案件就像電視劇壹樣,不同的時間點會有不同的畫面。如果當事人或家屬壹直在定睛看刑事案件,那麽有時候會出現公檢法已經看了第十集,當事人和家屬還在看第二集的情況。
證據情況會變,“規範”情況也會變。
我們是律師,朋友圈裏肯定還有很多其他律師。所以每當有“重規矩”的時候,打開朋友圈基本就是壹路規矩,大家的學習熱情都很高。每次新規出臺,有的律師除了研究全文,還會找權威解讀,有的律師甚至報名學習新規的課程。為什麽會這樣?因為法律大部分時間都是“新”的,重典的出臺會覆蓋舊典,或補充或修改,會發揮它的作用。
上述文章中的同行業律師認為,他的委托人之所以被建議判處緩刑,但最終不能判處緩刑,與1年7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試行)》有很大關系。如果嚴格按照這個解釋,那就真的不可能延期宣判了。
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如果量刑建議不是“明顯不當”,就應該采納。但問題是,目前的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明顯不當”。那麽作為裁判,妳可以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試行)》為依據,審查是否“明顯不當”,也可以自由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