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反饋的調查核實結果,監獄要及時對舉報有功者進行獎勵,對坦白交代罪行者進行表揚,並在罪犯中廣泛宣傳,進壹步督促其他罪犯繼續坦白舉報刑事案件,擴大“嚴打”成果。監獄應當進壹步采取多種方式,鼓勵罪犯自首和檢舉他人犯罪活動。對犯罪分子交代的犯罪線索,要盡可能詳細地了解犯罪事實、涉案人員、作案時間、地點等信息和線索,及時移送相關公安機關。如果罪犯對判決不服,他們可以提出申訴。監獄應當及時將罪犯的申訴材料轉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監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將罪犯寫的申訴材料轉送有關機關處理。監獄應當及時轉交,不得拘留。監獄應當設立專門信箱,接收罪犯的控告、檢舉、申訴材料,並指定專人打開,負責處理。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申訴的,應當依法保護其申訴的權利,不能不經過分析就認為對罪犯的申訴不認罪、不思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