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的條件:
(1)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這壹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壹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 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註意:在監獄探監並不只限於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經過申請得到批準後也是可以見的。看守所裏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的法律規定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詢,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師,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擔任代理人的律師,以及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調解、仲裁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授權委托書,如果是不需要授權委托的,提供相關證明、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信函等材料的復印件。對有律師輔助人員或者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律師應當向監獄提交其工作證件或者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監獄收到律師提交的相關材料後,對於符合規定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大、復雜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監獄作出批準會見或者不批準會見的決定。監獄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後48小時內安排會見。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壹般應由兩名律師參加,也可以由壹名律師帶壹名律師輔助人員參加。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不得傳遞違禁品,不得私自為在押罪犯傳遞書信、錢物,不得將通訊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不得未經監獄和在押罪犯同意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
監獄警察發現律師在會見在押罪犯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向律師提出警告。警告無效的,將中止會見。同時,監獄方面可以向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反映,而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發現監獄警察有違反法律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監獄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準、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