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看望在監獄服刑的朋友。參觀監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主題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參觀監獄,這是全國各地的通行做法,因為參觀監獄可以給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證書條件:
參觀監獄時,要求監獄出示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還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通常的做法是不需要第二個證明。
時間條件:
這壹條件規定,只能在指定的探訪日探訪監獄。但壹般的做法是,除了法定節假日,其余時間都可以探望。
擴展數據:
看守所探視時間及要求:
1.看守所裏的未決犯不允許探監,也不允許會見除律師以外的任何人。
2.被判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可以探望,但壹個月內探望不得超過三次。壹般來說,星期六和星期天不是探視時間。
不是每個人都有探視的權利,壹般來說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但是從外面給犯人送東西或者錢是可以的,但是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面的商店買的或者驗貨後才能送。妳可以查壹下電話號碼,問問探視時間。
看守所是關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應當憑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暫予拘留的證明。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探監?百度百科-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