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三十壹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理論上:在押人員有通信的權利,不能寫涉及案情的信,經過牢頭看,管教看,能發出來,能寫幾次沒有限制。
實際上:不是什麽人都能寫的,有的監室讓寫,有的監室不讓寫,看牢頭與獄警了,如果與獄警關系好,別說寫信了,電話也是可以打的哦。寫信的次數是沒有限制的,但信出來的過程很漫長的,有時候管教直接把信扔垃圾桶了。沒有最短時間規定,關鍵看是否有犯罪行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沒有犯罪行為或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調查清楚壹般自然會放人,快的話可能3天以內。在司法實踐中壹般會羈押到30天左右。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以下,或者余刑在壹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判決生效後,犯人即要從看守所轉到服刑監獄,壹般在15天之內移送。壹般看守所的犯人被判完之後在壹個月之內就會送到監獄。如果家屬想看望的話,在送監獄的前幾天看守所會告訴家屬什麽時候把人送走,在送走的時候可以探視,判完之後也可以看但是必須的是有血緣關系的家屬才可以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