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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教妳如何正確行使上訴權。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了民事起訴狀——現在,越來越多的公民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護,不僅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訴。但也有很多案件是投訴人不了解具體的法律程序,沒有依法行使自己的權益,最終沒能解決問題。結合工作實踐,筆者總結了投訴人維權的七大誤區。誤區壹:檢察院只處理刑事案件,無權監督民事案件。很多人認為檢察院是公訴機關,只管刑事案件,不管民事案件。事實上,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民事案件行使法律監督。根據法律規定,在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公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救濟,可以向法院提起再審申訴,也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訴,但法院的判決並不是全部被檢察院采納。人民檢察院對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1。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2.婚姻、收養關系被判決解除的;?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4.當事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終止審查或者不予抗訴的決定,再次提出申訴的;?5.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其他情形。誤區二:只有找高水平的檢察院才能解決問題。在檢察院的級別管轄中,很多申訴人認為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不會起到太大作用,因此選擇向省或市檢察院提出申訴,這樣大量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就集中在上級檢察院,形成了“倒金字塔”現象。實踐中,申訴案件的審理壹般由同級檢察院或上壹級檢察院受理和審查,這不是申訴人所理解的。檢察院級別越高,越能抗訴。“申訴人盲目向上級檢察院申訴,增加了不必要的開支,申訴時間長,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二年內申請再審。“檢察院對壹個當事人涉案時間超過兩年的案件申請抗訴,在壹定程度上會破壞法律的穩定性,同時也會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雙方決定理解關於上訴時效的規定。誤區四:用上訴權代替訴權,既經濟又方便。因為抗訴再審不需要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也不受終審判決的審級限制,而且壹旦再審程序開始,法院會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所以少數當事人故意放棄上訴權,甚至在上訴期間,去檢察院上訴。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上訴案件都可以啟動再審程序。而且最終的司法權還是由人民法院行使,不能用監督代替審判。因為上訴制度和抗訴制度是為了不同的目的而設計的,當事人不應該投機取巧,而應該在二審程序中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誤區五:向檢察院提出申訴後,檢察院會調查取證,無需承擔舉證責任。申訴人認為向檢察院提出申訴後,檢察院會調查取證,幫他查清案情,混淆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檢察機關審查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職責是審查原判決,確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在這個過程中,申訴人必須提出自己的主張,盡力用“充分”的證據證明法院判決、裁定的錯誤。如果申訴人不能舉證,或者證據不足,不能證明法院原判決、裁定有錯誤,就不能觸發和啟動檢察機關的抗訴。因此,申訴人的證據既是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抗訴的依據,也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附隨義務。誤區六:檢察院出席再審法庭幫助申訴人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在此基礎上,壹些申訴人認為檢察院出庭是幫他們說理,相當於自己的‘律師’。但實際上,檢察機關抗訴的效力是由民事抗訴的權力基礎——法律監督權的性質決定的。在法院再審過程中,檢察院不是訴訟當事人,既不代表原告,也不代表被告,只是監督審判活動是否違法,不參與法庭調查和當事人之間的辯論。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這些民事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不能“由檢察院來做”。誤區七:只要對抗訴結果不滿意,檢察院可以反復抗訴。由於各種原因,申訴人可能對再審判決仍然不滿意,所以認為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最後應該處理,所以壹直糾纏檢察院。出於國家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的考慮,任何壹種法律程序都有其終點。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院依法再審後維持原判決、裁定的,檢察院不得再次抗訴。(作者單位: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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