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檢察官和律師的區別
檢察官和律師的區別,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職業不同: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檢察官屬於國家司法人員,是公務員的身份。公訴人就是國家的代表,負責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壹般由檢察院擔任,相當於原告。檢察官是服務於法庭的;律師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屬於自由職業者,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表,負責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相當於被告。律師服務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任務不同: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權利,在刑事案件中充當公訴人的角色,代表國家和社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且另壹角色是充當法律的監督者,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律師受當事人的委托作為代理人參加各類訴訟,只是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3、權利來源不同:檢察官的權力是國家賦予的;而律師的訴訟權利則是通過當事人的委托而獲得的。
綜上所述,在我國相關的犯罪案件的檢察官不可以擔任這類案件的辯護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