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轉變執法觀念,增強嚴格執行《律師法》的自覺性
嚴格貫徹執行修訂後的《律師法》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是維護司法公正,尊重保障人權的重要舉措;依法保障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等執業權利,有利於完善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制約,進壹步提高工作水平和辦案質量。全省檢察機關要組織廣大檢察幹警進壹步認真學習《律師法》,深刻領會立法精神,增強嚴格執行《律師法》的自覺性。
二、建立完善有關工作制度和機制,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
(壹)切實保障律師在檢察機關偵查階段的會見權。
對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自犯罪嫌疑人被檢察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的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案件情況。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聘請律師的,檢察機關辦案部門應將其所聘請律師的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會見時檢察機關是否派員在場,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看守所。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仍執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應根據案件情況,依法及時決定是否予以批準,對不予批準聘請律師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看守所,不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與檢察機關審訊在時間上發生沖突的,檢察機關根據需要可以不中斷審訊,但應當在審訊結束後及時通知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二)切實保障律師的閱卷權。
《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和案卷材料。律師的閱卷權是律師行使辯護權的前提和基礎,全省檢察機關要依法保障受委托律師查閱、摘抄和復制這些訴訟材料的權利。要結合工作流程和各地實際情況完善律師閱卷的具體工作制度和設施,明確律師閱卷的申請、時間、地點、摘抄、復制等具體問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安排律師閱卷。
(三)切實保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申請檢察機關收集、調取自己無法收集、調取的證據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該申請,對確屬律師無法自行調取、且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檢察機關應及時收集、調取相關證據。收集、調取證據的相關情況應及時向申請律師反饋。已移送起訴的案件,遇有律師申請調查取證的,檢察機關應告知律師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四)進壹步完善聽取律師意見的制度。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檢察機關除了在審查起訴階段聽取律師意見外,在偵查和審查批捕階段也可采取適當方式聽取律師意見,加強與律師的交流和溝通。對於受委托的律師在偵查、批捕和起訴階段提出無罪、罪輕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檢察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與律師交換意見。
三、加強協調和監督,確保律師執業權利的實現
全省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溝通協調,主動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解決執行《律師法》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檢察機關發現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等執業過程中違反法律、執業紀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時,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該律師所屬的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個別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需要采取逮捕強制措施的,應層報省檢察院審查同意,並在執行逮捕時向該律師所屬的司法行政機關通報。省、市檢察院要加強對《律師法》實施情況的檢查,嚴肅處理無理阻撓、刁難律師依法執業的行為。對就個別檢察人員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控告,統壹由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受理和處理。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省檢察院此前關於執行修訂後《律師法》的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層報省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