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壹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的活動采取下列措施實施監督:
首先,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來審查公安機關的活動;
其次,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
再次,人民檢察院通過受理訴訟參與人對於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實施監督;
此外,對於公安機關執行批準或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釋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或變更逮捕措施的情況,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違法的應通知糾正。
擴展資料:
浙江率先實現基層公安機關檢察官辦公室全覆蓋
2018年9月17日上午,記者從浙江省檢察院召開的在基層公安機關設立檢察官辦公室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截至2018年9月10日,浙江89個基層檢察院都已在基層公安機關設立檢察官辦公室,率先在全國實現基層公安機關檢察官辦公室全覆蓋。
此外,衢州、臺州、湖州三個市檢察院也在市公安局法制大隊設立檢察官辦公室。這是浙江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壹道深化法律監督,力爭實現雙贏多贏***贏的壹項重大品牌工程。
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王祺國表示,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了檢察官辦公室這壹工作平臺,檢察機關可以廣泛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和基層平安建設,讓法律監督更加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並進壹步加深對刑事違法犯罪的源頭治理,推進法律監督工作的網格化、動態化和實體化,使得檢察機關能在推進基層治理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
檢察官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信息進行定期查詢和重點查詢,與基層公安機關對立案、偵查、逮捕、起訴、法律監督等信息進行交流分析,以加強對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
對黑惡勢力犯罪、涉眾型犯罪等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分析性質、把握界限;對轄區範圍內派出所開展檢察官值班、巡回檢察等。在開展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追捕追訴、非法證據排除等專項工作時,檢察官辦公室也將發揮配合落實、溝通協調等作用。
此外,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開展重大專項活動前,檢察官辦公室也將提出針對性的意見建議。
參考資料:
人民網-浙江率先實現基層公安機關檢察官辦公室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