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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自偵工作如何適應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是199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修改條文逾百條,在證據制度、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更好地適應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妥善解決了司法實踐迫切需要解決的壹些現實問題,對於有效地懲罰犯罪、有力地保障人權、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刑訴法的修改給檢察機關自偵工作帶來了新的機遇

首先應堅持堅決貫徹,積極應對的態度,充分利用修改後的刑訴法中關於傳喚、技術偵查等對辦案有利的規定,逐步完善偵查措施、提高訊問水平,貫徹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以及律師執業權利,做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其次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再次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對自偵部門的偵查取證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具體從法條上來講:第壹,修改之前的刑訴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檢察機關批準。

修改後的刑訴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二,修改之前的刑訴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壹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的充分的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修改之後的刑訴法第54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修改後的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給檢察機關自偵工作帶來新的挑戰

1、偵查難度系數加大。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自偵部門的偵查工作要面對的不僅僅是犯罪嫌疑人,還要直接面對律師,而且律師在偵查階段是以辯護人的身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等活動,這樣律師參與訴訟、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的程序極大地前置,不可否認,絕大多數律師能恪守職業道德,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但亦不能排除少數律師為犯罪嫌疑人出謀劃策,應付偵查、逃脫罪責。律師在偵查階段作為辯護人,其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從罪名、犯罪構成要件、刑罰處罰規定、沈默權的運用等諸多方面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指出筆錄中不利的供述和辯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辯解的意見,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給偵查取證工作帶來極大的阻力。

2、對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偵查取證工作提出新要求。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職務犯罪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要求自偵部門工作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嚴格按照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告知其權利義務,全程錄音錄像要求偵查人員嚴格訊問方式方法以及訊問措辭,不能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及證人證言,這無疑對自偵部門的偵查取證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對自偵部門幹警的業務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

3、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幸心理。由於律師在偵查階段就可以以辯護人的身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其參與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的辯護、代理環節極大提前,壹方面,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需要,另壹方面,對犯罪嫌疑人訊問初期,是辦案機關突破案件的最佳時機,在這壹階段,有了律師幫助,犯罪嫌疑人無疑吃了定心丸,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介入,可以大大加強犯罪嫌疑人對抗偵查的能力,而且法律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運用沈默權,對壹切有關犯罪的問題拒絕回答,或者避重就輕,只交代自己最輕的或者與犯罪無關的問題,以逃避法律制裁。  檢察機關自偵部門適應新刑訴法相關規定幾點建議

1、全面轉變當前的偵查觀念和偵查模式。正確面對刑訴法修改,牢固樹立證據意識、人權保護意識,處理好辦案質量和數量的關系。切實加強自偵部門辦案人員的證據意識,牢固樹立"以證據為中心、以審判為目的"的觀念,提高將客觀事實轉化為法律事實的能力,學會用證據說話。對案件的查處,不能急於求成,急於接觸犯罪嫌疑人,善於經營線索,全面收集和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壹切材料和信息,防止犯罪嫌疑人洞悉辦案意圖,毀證滅據、串供或訂立攻守同盟。  

2、切實研究訊問方法、提高訊問水平。本次刑訴法修改對訊問有利的規定是,傳喚和拘傳時間的延長。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重大、復雜案件,傳喚、拘傳的時間可延長至24小時,這為第壹次訊問爭取了時間,使拘留前辦案時間的緊張得到了緩解,但即便時間有所延長,仍然要提高訊問水平,才會真正解決審訊難的問題。要重視初查,隨著社會的發展,刑事犯罪的復雜性、智能性特點日益突出,針對當前刑事犯罪隱蔽性大,初查工作須秘密進行。偵查機關必須有目的地收集與案件有關信息資料,刑事犯罪案件在初始階段往往證據較單壹,所以壹旦出現直接與案件相關的物證、書證等證據,必須高度重視,快速收集、查扣,以防毀滅轉移。

3、靈活、審慎、及時適用強制措施。修改後的刑訴法對監視居住和逮捕等強制措施有了較為細化的規定,立案後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既是法定程序,又是決定案件成敗的關鍵。偵查人員既不要寄希望於犯罪嫌疑人能作有罪供述,又不能流於形式。要充分運用已收集掌握的證據,打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幸心理,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關註其言行和細節,尋找適當時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進而發現新的線索和取證方向。

4、充分運用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技術偵查權。修改後的刑訴法第14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隨著科技水平的高速發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職務犯罪日益呈現出技術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組織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詐、隱蔽,犯罪分子反偵查手段不斷增強,許多"壹對壹"的犯罪如受賄,不借助技術偵查手段,很難偵破。 

5、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律師提前介入偵查可能對自偵工作帶來的影響。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要采用對事不對人的偵查策略,對已經掌握的案件線索或犯罪事實,經過慎密細致的初查後,首先以事立案,其次運用其他偵查措施進壹步收集、固定證據,避免以人立案後,律師的提前介入,待時機成熟再轉化為以人立案,待當事人到案後迅速突破。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 呂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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