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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辦案時間的規定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壹至四日,檢察院壹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壹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壹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逮捕後的偵查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壹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壹般是壹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綜上所述,壹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制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不予立案的,經科、處長或檢察長批準後,應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將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的結果,應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經審查認為控告、檢舉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對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原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

檢察機關辦案時間規定如上所述,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的時限是不壹樣的,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來定,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時限也是不壹樣的。這就需要我們仔細的了解有關要求,當遇到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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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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