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非懲罰性措施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壹個?《禁止就業法》規定,因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反職業所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再次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情形:
酌定不起訴,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主要表現為: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
2.嫌疑人是聾啞人,或者是盲人;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實施犯罪,未造成危害的;
4.準備工具,為犯罪創造條件;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6、在* * *配合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9、犯罪情節輕微且自首或犯罪情節嚴重且有立功表現的。
根據刑法規定,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免予起訴,就意味著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給予嫌疑人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處罰等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 *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