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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權力大嗎?

法律分析:檢察院的實際權力;

第壹,調查權。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反貪汙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等職能部門主要從事此類調查。偵查權具有鮮明的行政執法色彩。

2.批準或決定逮捕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公訴權。

根據法律規定,公訴權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統壹行使。每個檢察機關都有壹個強有力的公訴部門。在上海,公訴機關是最大的壹個。法庭上的公訴人,其對應方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壹般是刑事辯護律師。公訴人、辯護人和法官的具體職責不同,但他們的努力都是為了維護公正司法,是同壹個法律職業主體。

第四,法律監督權。

這項權力的實施範圍很廣。比如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活動;監督監獄、看守所等監獄是否依法履行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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