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指被判處壹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壹定期限內不附條件執行所判處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執行的中止。其執行形式是對已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予定罪,已判處的刑罰暫不執行。緩刑不是壹種懲罰,而是壹種執行方式。緩刑和死刑緩期執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理解和適用上需要區分。
因為法院很可能是按照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來定罪量刑的,如果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沒有寫明“建議緩刑”,那麽等待審判而無所作為的概率幾乎為零。
這時候如果想爭取緩刑,就必須尋求專業刑事律師的幫助。建議先咨詢律師,看看案件有沒有要爭取的情節,有沒有死緩的可能。
如果律師認為還有緩刑的機會,那麽我建議委托人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對委托人進行指導和辯護。
試用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被告人的刑期必須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
(2)悔罪;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他們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悔罪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