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接受檢舉、控告、舉報、申訴和犯罪嫌疑人自首。
舉報可以采用書面、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要如實報告,報告內容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線索,由負責偵查的部門辦理。處理規定如下:
(1)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偵查案件線索,由負責偵查的部門統壹受理、登記和管理。
(二)主管控告、檢舉部門受理的控告、檢舉,或者本院其他辦案部門發現的線索,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線索,應當在七日內移送主管部門查處。
(三)偵查主管部門對案件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屬於我院管轄範圍,需要進壹步調查核實的,報請檢察長決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妨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之壹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負責申訴、控告的部門應當受理並依法處理,其他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壹)違反規定,拒絕接受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請求,或者拒絕接受對不回避決定的復議申請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的;
(三)未轉達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請求或者未轉交其申請法律援助材料的;
(四)應當通知而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請強制醫療的人提供辯護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未在規定時間內受理或者答復辯護人提出的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請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辯護律師涉嫌犯罪及案件相關情況的;
(七)非法限制辯護律師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八)非法辯護律師不得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九)非法限制辯護律師收集、核實相關證據材料的;
(十)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辯護律師收集、調取證據或者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或者不予答復、不說明理由的;
(十壹)未提交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的;
(十二)不依法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的;
(十三)未依法及時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間、地點的;
(十四)不依法及時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送達案件法律文書或者不及時告知移送情況的;
(十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六)其他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對直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控告,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可以轉交下級人民檢察院或者直接處理。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有妨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由負責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部門受理,依法處理;其他辦案部門收到申訴、控告的,應當及時轉送負責刑事執行和檢察工作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