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程序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批準程序。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逮捕批準書壹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機關接到公安機關的逮捕報告後,應當指定辦案人員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辦案人員查閱案卷,制作閱卷記錄,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經審查,檢察機關分別作出以下決定:1。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決定,並作出批準逮捕決定;2、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如果檢察院在作出逮捕決定後立即通知嫌疑人家屬,可能會使嫌疑人提前脫逃,所以不通知家屬逮捕是合理的。即使已經在24小時內通知了家屬,實際上也是要求家屬花時間為當事人聘請律師,因為家屬不能見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