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通常會在批準逮捕之前傳訊嫌疑人。提審的目的是了解案件事實,聽取辯護意見,詢問當事人意見等。,作為決定逮捕的參考。提審期間,犯罪嫌疑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可以在律師陪同下為自己辯護。提審的方法和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檢察院或者法院接受訊問;二、告知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有不作證、不認罪的權利;三、詢問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家庭背景、工作經歷等基本信息;四、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相關證據;5.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6.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七、解釋逮捕決定和保障被告人權利的有關規定。總的來說,提審是壹個重要的程序,可以幫助檢察機關和法院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實和當事人的態度,為作出逮捕決定提供重要參考。
如果嫌疑人不配合傳訊怎麽辦?犯罪嫌疑人不配合提審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檢察機關傳喚到現場訊問。如果嫌疑人拒絕到場,檢察院可以向法院申請采取強制措施,法院會協助傳喚嫌疑人到場接受訊問。
檢察機關提審的程序和規定,及時為被調查當事人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和指導,幫助其合理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