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認罪悔罪書。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的刑罰種類、幅度和執行方式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積極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
認罪悔罪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承認錯誤或者犯罪,悔罪自新,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律文書。
這份認罪悔罪書是法院出具的。如果被告人簽字,就表示他認同自己的罪行,接受處罰。壹般來說,簽了這個之後,法院會酌情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