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檢察院起訴後的程序是確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將受理此案。符合立案條件的,將立案偵查。在偵查階段掌握了足夠的證據後,再把案件的相關資料轉交給檢察院,由檢察院來辦案,可以說是累了。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意味著移送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標誌著案件已經進入審查起訴程序。可以委托律師調閱案卷材料(嫌疑人供述、訴訟卷、證人證言等。),同時根據案卷材料和與犯罪嫌疑人的會見情況,就下壹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與檢察官進行溝通,確定初步辯護意見。
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公訴部門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將案件退回我院偵查部門,建議撤銷案件。
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補充偵查壹次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不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處或者場所詢問證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第壹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