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治部。負責黨建、思想政治工作、人事組織、宣傳教育、檢察監督、離退休幹部和群眾組織工作。
(3)第壹檢察部門。負責第二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審查逮捕、起訴和補充偵查、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辦理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有關刑事申訴案件。
(4)第二檢察部。負責縣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辦理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有關刑事申訴案件。
(5)第三檢察部門。負責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辦理刑事、刑事案件。辦理上級人民檢察院指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6)第四檢察部。負責辦理向縣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民事、行政案件,承擔對縣級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執行活動和法官違法行為的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依法承辦縣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民事、行政等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7)第五檢察部。負責受理投訴和申訴。承辦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辦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審查、逮捕、起訴,開展相關案件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護和預防。
(8)綜合業務部。負責法律政策研究和司法體制改革的綜合協調。審核我院發布的與業務工作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承擔本院檢察委員會和專家咨詢的日常工作。負責案件的統壹受理和流轉、辦案過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和案件信息公開。統壹組織案件質量評估、業務評估和統計分析。律師和訴訟代理人的統壹接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五條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客觀公正。
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檢察官應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護人權,不僅起訴犯罪,而且保護無辜者免受刑事調查。
第六條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