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報告具體內容如下:
壹、審查報告名稱
“×××人民檢察院公訴案件審查報告”。
二、審查報告首部
(1)案件來源;(2)案由;(3)犯罪嫌疑人;(4)收案時間;(5)強制措施;(6)偵查機關及承辦人;(7)案件受理及告知事項。
三、審查報告正文部分
(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1)姓名(曾用名及與案件有關的別名、化號、綽號等)
(2)性別
(3)出生年月日(應當註明身份證號碼;如果有可能系未成年人犯罪,但又無法查證的,應當註明骨齡鑒定的年齡。)
(4)民族
(5)籍貫
(6)文化程度
(7)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及職務
(8)住址(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壹致時應當註明戶籍所在地)
(9)曾受過的刑事、行政處罰(行政處罰限於與定罪有關的情況;敘寫刑事處罰應註明釋放時間)
(10)因本案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現在何處(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還應當寫明其何時何單位任何職務)
(註:犯罪嫌疑人自報姓名又無法查實的,應當註明系自報)
2、辯護人基本情況及所屬律師事務所。
3、被害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及訴訟代表人的情況)。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偵破簡要過程
簡要說明案發時間、地點、報案、立案、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
(三)偵查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
簡要敘述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認定的犯罪事實。
(四)審查復核證據、退查、自行補充證據過程
1、審查復核證據經過(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
2、退查和自行補充偵查經過
應寫明退查或自行補充偵查的時間、事項、理由、結果及未能查證事項的理由。在審查中經自行偵查或補充偵查已經解決的,應當寫明如何解決的,目的是反映審查中的工作量和審查水平的提高,同時對偵查機關收集證據工作存在問題的註意,有利於引導偵查工作的準確性。經補查仍存在的問題,無法排除、解決的,分為兩種情形,壹是這些問題的存在,辦案人認為不影響對本案定罪量刑的;二是這些問題的存在,可能影響本案定罪量刑的,都要簡要說明。
(五)工作情況
簡要敘述提訊犯罪嫌疑人、證據開示、聽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的意見、詢問證人等事項。
(六)依法審查後認定的事實
辦案人應當在閱卷、審查證據、提訊犯罪嫌疑人及調查的基礎上,寫明審查認定的事實。在此部分中,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情節、數額、危害結果,有無坦白、自首、立功、累犯表現等事實和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壹案有多項事實的應當依照時間順序或由重至輕的順序逐壹分段寫明)。
(七)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
對每壹份證據主要闡明此證據的證明點、與其他證據的吻合點和矛盾點,摘抄卷宗內容,要求簡明扼要,突出該證據的特點。使所列證據清晰、明確、客觀、真實。排列證據時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證據以及其他證明材料按照庭審舉證、質證的順序排列。每份證據應先表明證據特征。具體要求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應當寫明供述的時間或者辯解的時間和理由等情況,供述的主要內容。
2、有被害人陳述的,應當寫明被害人基本情況、陳述時間和陳述的主要內容;若有被害人辨認筆錄的,應當作為下壹份證據,寫明辨認的時間、地點、方法及結論。
3、證人證言,應當寫明證人的基本情況、與案件當事人有何利害關系、作證時間、所屬事實。
4、鑒定結論和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註意庭審質證的關鍵之處,應寫明鑒定或者勘驗的時間、單位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見證人及所證明的事項。
5、其他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寫明來源、特征、提取和保存的方式、證實的內容等。未成年人犯罪的,應抄錄其戶籍證明的主要內容。
(八)對證據的分析論證
(九)需要說明的問題
(十)審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尾部。檢察官要在正文左下方寫明“以上意見妥否,請批示”(主訴檢察官可根據授權情況確定是否註明此項),承辦人落款及結案日期寫在右下方。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壹條的規定,檢察院公訴部門承辦人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制作審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