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歸還贓物?
在刑事訴訟實踐中,決定返還贓款贓物的,由司法機關在哪個機關辦理,就返還給哪個機關。屬於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應當返還公安機關;處於檢察院偵查或者起訴階段的,應當退回檢察院;如果是在法院審理階段,就應該退回法院。我可以主動歸還贓物,也可以聯系家人幫忙歸還贓物。
1,家屬或律師直接聯系辦案人員。在這種情況下,最好提前通過辦案人員或委托的辯護律師詢問嫌疑人的態度以及想要返還的贓物數額,以了解下壹步的處置措施。
2.遇到阻礙。在某些情況下,也許是出於過渡期的考慮,警方並不太歡迎返還贓物。這時候就要誠懇地向辦案人員表達自己的意願,或者找單位負責人反映。
3.直接和受害人協商賠償,取得諒解。對於受害人在本地或者從外地知道受害人信息的,也可以直接與受害人取得聯系,協商賠償事宜,取得對方的諒解。這樣做的好處是,如果資金不足以退還被害人全部被盜款,可以和被害人協商,取得諒解書,不需要還清全部款項。缺點是有重復風險,有些受害者還會漫天要價。
4.通過中間人歸還贓物。很多人選擇通過中間人返還贓物,即找當地辦案單位或受害人熟悉的人,讓其調解返還贓物。這種方法可以省很多事,有時候還會有不錯的效果。缺點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提成或好處費,有被騙的風險。
返還贓物是指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金錢或贓物直接返還被害人或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贓物”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通過犯罪手段非法取得的贓物,包括金錢和物品);當其共犯尚未到案或已到案,但無力或拒絕退贓或退賠時,被告人應退贓並退賠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的賠償金,以此作為全部贓款贓物和賠償金,可適用較大幅度的寬大處理;否則只能按照部分返還贓物和賠償確定較輕的比例。
對於返還贓物及賠償,考慮犯罪的性質、返還贓物及賠償的行為能在多大程度上彌補損害、返還贓物及賠償的數額及主動性等。,基準刑可以減少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要嚴加控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