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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變更起訴罪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檢察院在公訴過程中圍繞指控的罪名進行公訴,但當法院發現罪名有問題時,會與檢察院商量變更罪名。如果檢察院堅持不改變罪名,法院會根據他們認為的事實,直接對法院認為被告人構成的罪名進行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壹司法解釋為法院變更罪名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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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原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曾因受賄2489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中約13萬元由妻子葉收取。今天上午,葉在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在此之前,他被指控隱瞞和掩飾犯罪所得。但是今天,檢方在法庭上改變了指控,指控他受賄。

據悉,她也是“鐵道部沃沃案”中最後壹個受審的人。上午6時438分,葉被法警帶進法庭。她曾經是鐵道部行政局服務中心的退休幹部。2011年6月被監視居住,同年9月被東城區檢察院取保候審。

起初,檢方指控其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今天壹開庭,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當庭提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與指控事實不符,故將罪名變更為受賄罪。

據檢方新指控,葉於2004年至2065年間,在明知其丈夫利用職務之便,為三家單位謀取利益的情況下,與共同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3萬余元。葉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特殊關系人,明知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由於葉的辯護人也是的辯護人,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壹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個以上同案未處理但有相關犯罪事實的同案被告人或者被告人進行辯護,因此需要更換辯護人。鑒於案件的指控和辯護人臨時變更,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沒有進行實質性審理。

2014 10 17,蘇順虎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據法院查明的事實,2003年至2011年,蘇順虎利用其擔任原鐵道部運輸局貨運營銷計劃處處長、副處長、副處長、運營處處長的職務便利,

委托山西省曲沃縣民光焦化有限公司總經理張邦才、江西中創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周雲福、北京鐵潤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端為上述三家公司謀取利益,收受張邦才、周雲福、李端給予的錢物折合人民幣2400余萬元。

在收受的巨額賄賂中,有許多是葉所為。

參考資料:

人民網妻子葉出庭受審?指控在法庭上被改為受賄。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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