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提問意味著什麽?壹般來說,檢察院詢問案情,做筆錄,並不代表違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191條。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告知其履行作為證人的權利和義務。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並為其保守秘密。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第壹百九十二條訊問證人應當由檢察官進行。詢問時,檢察員或者檢察員、書記員不得少於二人。第壹百九十三條詢問證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在證人的居住地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作證。在證人提議的地點進行詢問的,應當記入筆錄。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詢問現場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在證人提出的單位、住處或者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第壹百九十四條訊問證人,應當詢問證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當事人的關系,並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承擔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但不得向證人泄露案情,不得以拘禁、暴力、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對重大或者有社會影響的案件的重要證人進行詢問時,應當對整個詢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在詢問筆錄中予以註明。第壹百九十五條詢問證人的規定,適用於詢問被害人。邊肖的總結到此結束。如果妳有更多這方面的問題,歡迎來網站咨詢。網站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專業的律師團隊將為您解惑。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八條立案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清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對被調查對象采取不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采取偵查措施,但壹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確有必要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嚴禁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嚴禁無證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立案後,在30日內積極偵查,仍不能收集足夠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上級公安機關認為不應當立案並責令限期改正的,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並通知撤銷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