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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知道什麽時候開庭嗎?

收到起訴書證明檢察院已經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查後會在壹定時間內開庭審理,如果開庭會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應當決定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提起公訴作為起訴的壹種類型,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已經偵查終結並移送公安機關起訴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審理的壹種訴訟活動。公訴權是人民檢察院的壹項特殊權力,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行使。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申訴機關,應當謹慎行使申訴權,確保犯罪行為受到懲罰,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保障人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進行認真全面的審查。必須查明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的性質和罪名是否確定正確,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可以詢問證人、被害人。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刑事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院通常在審查起訴後壹個月內開庭,但如果涉及重大案件,可以延長壹定時間。具體情況要根據案件的處理情況來確定,以免法律適用上出現錯誤,這將由司法機關來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壹般審查期限為壹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15天;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壹個月;補充偵查後由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再次審查起訴,審查期限仍為壹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15天。經審查仍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第二次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壹個月;經補充偵查,公安機關第三次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期限仍為壹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15天。在此期間,必須對案件做出決定,要麽起訴,要麽不起訴。作為壹般案件,人民檢察院壹般在壹個月內結案,提起公訴。

當事人收到法院的起訴書後,也就是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後,壹般情況下會給被告壹個月的舉證期限。也就是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壹個月。原告應確保留下的聯系方式暢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及時告知相關信息。其次,法院立案後,會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如果原告提起訴訟時被告地址不夠詳細,或者法院找不到被告,那麽法院會公告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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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可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第壹次補充偵查完成後,檢察院可以再對案件進行1個月的復查。案情復雜的,可以再延長15天。如仍有問題,可退回偵查機關再補充偵查1個月,再退回檢察院,由檢察院在1個月內移送。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在我國,審查起訴活動是人民檢察院的職權之壹,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要程序。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對偵查階段收集的犯罪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既是對偵查工作的檢查驗收,也是偵查工作的深化和發展,其目的是進壹步保證案件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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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

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208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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