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這麽說?嚴格來說,中國近代史上的檢察制度誕生於1906年。當時光緒頒布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規定新的審判機構采取四級三審制,各級審判廳附設檢察局,每個檢察局設壹名檢察長和壹定數量的檢察官。檢察官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1.起訴刑事案件;
2.受理申訴,進行預審和公開審判;
3.指揮司法警察逮捕罪犯;
4.調查事實,收集證據;
5、民間保護輿論;
6、監督預審和公開審判,並糾正其錯誤;
7.監督判決的執行;
8、查看審判統計等。
這標誌著中國大陸現代檢察制度的誕生。
問題是,沈家本當時為什麽要把直接主管部門的官員改成檢察官,而不用其他頭銜?那是因為壹個民族的歷史文化傳統是不能拋棄的。從社會制度的歷史演進和民族文化的自然延續來看,檢察機關的本質職能在中國古代皇權監察制度中有著非常明顯的監督烙印。據《辭海》解釋:“知司,官名。韓設直部,張輔佐丞相舉法。從魏晉到唐代,它屬於魏延或大理寺,由大使們推著走。到了唐代,還放在皇太子的官家,相當於朝廷的歷史。”可見,司事官產生於漢代,主要職責是協助宰相檢查官員的不正之風。魏晉時期受魏延委派調查刑事案件。這位官員在唐代的地位相當於副禦史。
根據筆者2006年查閱的資料,我國公訴制度的雛形始於公元前8世紀的東周,2006年的公訴制度始於公元前3世紀後期中國統壹後的秦朝。當時有“宮內控訴”和“非宮內控訴”之分。秦漢時期有兩種訴訟。壹種是當事人或親屬向政府舉報,類似自訴;另壹種是官員代表國家利益進行糾錯,類似於公訴。建議制度應運而生。
秦漢時期,帝國歷史上有壹個特殊的機構,叫做“禦史館”,被稱為“治官之官”。後漢改“仙臺”。魏晉宋時改稱“蘭臺”。梁、陳、北朝稱為“禦史臺”。到了唐代,諫諍制度進壹步發展。中央有禦史臺,禦史大夫為主任(也叫大學士)。內部分三個司:臺院作為禦史臺本部,主要負責監督中央官員,彈劾文武官員的犯罪行為;殿,主要負責監督朝臣和朝臣;察院,主要負責監督中央六部和地方郡縣的官員。可見,禦史的首要職責是糾察文武官員的罪行。如始於唐代的聯審制度,凡重大案件均由大理寺會同司法部尚書、禦史成* * *審理,史稱“三司判案”,後演變為明清時期的“三法”。
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審查官的職責主要是彈劾,相當於2006年的起訴。據記載,唐開元十四年,設置了壹個法院官員,每天在臺灣值班,接收訴狀,所以開頭寫當事人或訴訟的名字,在訴狀的建議和說明之後播放。可見,玩才是禦史的專職。朝廷彈劾的範圍很廣,從王公貴族、宰相到文武百官、地方豪強,哪裏有罪,朝廷彈劾都可以打;彈劾的內容,受賄,玩忽職守,瀆職,違反朝廷禮儀等。,都在彈劾之列;彈劾是審查官自己提出來的,還有人去臺灣陳述。著名的“趣聞轟炸”就是發出建議接受文件,省略名字和情節,然後打著“趣聞轟炸”的名義。這種方法始於《晉朝禦史》中沈約彈劾羅伊的故事,盛行於南北朝,壹直延續到唐朝。唐朝開元十四年,文武官員認為這種方法容易出現冤案。所以朝廷規定,受理訴狀的禦史,不僅要點名奏告,還要核實訴狀的真實性,調查相關材料,才能彈劾。壹旦提出彈劾,不直接處罰,而是由大理寺和刑部研究處罰(這叫法律推演)。從我查到的資料來看,建議彈劾的最後,壹般都寫著“請法律出錢,憲法出錢”。所有這些都表明,在中國古代,禦史在起訴罪行和推遲對魏、大理或刑罰的審判時,大體上是有分工的。據《童公傳》記載,“若禦史出了毛病,便要遷延為校尉,使人知其人數。魏延直接向公司提出了建議。到了州縣,與另壹庫分開,禦史驗事,轉司。公司直接過問此事,退回禦史。鐘誠奏報,延魏克之法。”這清楚地表明,在調查壹起刑事案件時,禦史、司職和魏延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著名檢察官王貴武評價說:“作為壹項古老的法律監督制度,中國的禦史制度從秦朝到清朝,兩千年來從未間斷。可以說,它歷史悠久,體系完備,沿革清晰,規格詳細,特色鮮明,為實現封建政治法律統治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世界政治法律史上絕無僅有。”我覺得這個評論是準確的。但由於中國古代文明的封閉性,帝制與其封建官僚壹樣,陳翔殷如同壹顆墮落的種子,無法自然進化為現代檢察官。然而,正如法學博士許所說,壹個民族的文化是相互緊密聯系的。沒有中國古代帝王制度文化,現代檢察官制度就缺乏與之相適應的制度支撐。中國近代的檢察官制度既不能是西方制度的照搬,也不能是歷史的簡單回歸。作為壹種流動的象征性表征,職銜從主管部門的官員到檢察官的演變敏銳地反映了社會制度的變遷。
我們來看看20世紀初(晚清)的中國。面對西方和日本列強,清政府派出載澤等五人考察歐洲大陸的憲政情況。看著天上的對手,清朝的使臣們再也不敢囂張,紛紛要求開啟憲政。對於這壹切,學貫中西的清朝左侍郎沈家本都了如指掌。他奉命修改大清律,於160年通過。他做的第壹件事就是廢除年終、斬首、屠屍、刺青等酷刑,模仿法德立法體例,移植公訴人制度。人們不禁要問,英文“public counsel”的原意是政府律師。直到現在,香港律政司的檢控官都是政府大律師。當初沈家本為什麽要翻譯成檢察官?我想,除了上面提到的帝國歷史文化的影響,“檢察”的詞源自古就有監督的意思。這份愛深深影響了沈家本。
先說“檢”字。《說文》註:“檢,書部也。”段玉裁先生評價說:“書部指書部。”據後漢《祭書》記載,皇室宗譜藏於石室金室,商朝與太常做壹次檢查交接,題簽蓋章,這就是“檢查”二字的原意。皇家宗譜需要查,詔令法令也需要查,這是事實。秦漢時期,出現了壹種特殊的“禦史”方法。所謂“禦史審事,轉官”,就是禦史把要彈劾的事項與法規進行比較。如果檢查結果違反法律法規,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移交給主管官員。
先說“查”字。據《說文》記載,先秦時代的“查”字是“復查”的意思。又雲:“查,註意深宅。”。什麽是深宅?段玉裁評價說:“古人家有四註,東西重疊南北。有廳有屋,是深宅。”所以,許慎“復試”的目的是為了明察秋毫。所謂“壹切纖維都是判斷和觀察”來辨別是非。新書《道術》就是這麽說的。
古代“檢察”壹詞的組合始於唐代(618 ~ 907)。《資同治·湯集安紀巴》記載,唐太宗李世民對黃門郎王思說:“國家置中書為根本,中書治案。如果天皇頒布的法律文告有誤,就應該在門下反駁。”即由刺史為皇帝起草的聖旨交由部裏復驗,以反駁聖旨手稿中的錯誤,可見唐代的“檢察”含有監督之意。沈家本在移植西方法律文明成果時,並沒有把英語(英美法系)“公訴人”翻譯成政府律師,而是翻譯成檢察官,因為律師制度尚未傳入中國,現代“政府”的概念和制度尚未形成。在中國古代,禦史、秘書長的官職類似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行使公訴權的檢察官,都是加強法制統壹、監督法律實施的產物。於是,沈家本等人於1906年9月20日上奏光緒皇帝,將總司直接改為總檢察廳;把負責公司的官員換成檢察官。檢察官的名字由此而來。
所以沈家本翻譯的檢察官官說,他不僅考慮了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官制度,也關註了中國傳統官制的演變。從文化淵源上講,中國封建社會建立的科舉制可以看作是檢察制度在壹定程序上的最原始形式。也可以這樣描述,中國現代檢察制度是中西文化的結合體,既受西方檢察制度的影響,又繼承了中國古代文化官制。因此,考察檢察權和法律監督權的文化淵源,離不開中國法律文化傳統和西方現代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