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作用如下:
壹、指引作用
這是指法律對個體行為的指引作用,包括確定的指引、有選擇的指引。確定指引壹般是規定義務的規範所具有的作用,有選擇的指引壹般是規定權利的規範所具有的作用。
二、評價作用
這是法作為尺度和標準對他人的行為的作用。
三、預測作用
這是對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行為的作用。
四、強制作用
這是對違法犯罪者的行為的作用。
五、教育作用
這是對壹般人的行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擴展資料: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壹定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九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壹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