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1。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發布的《關於審理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下列情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
(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三)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
(四)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控壹罪或者數罪,可能被宣告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5)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告狀後才處理的案子。
3。被害人帶著證據起訴的輕微刑事案件。
二、簡易程序不能適用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1。更為復雜的* * *同罪案件;
2。被告是盲、聾或啞的;
3。被告人或者辯護人辯稱無罪的;
4。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如何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a)適用的法院
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簡易程序適用的法院。但從《刑事訴訟法》第147、174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和“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的規定來看,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處於中級以上。至於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由於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賦予的權限,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
(二)適用的審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壹審程序的第壹審。也就是說,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經過壹審,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在二審程序中壹審事實不清,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本案雖仍按照第壹審程序進行第二審,但不得再次適用簡易程序,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至於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更不適用簡易程序。因為這些程序是為了糾正壹審或二審中的壹些錯誤或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而設立的,其法律性質和任務決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其實就是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刑事案件的審理,如果是壹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如果是二審或者再審,只能用普通程序審理。在壹審中,如果不在規定的範圍內,自然無法通過簡易程序。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