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壹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xíng shì àn jiàn )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2019年6月20日晚發布通報稱,2019年4月中旬,新晃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查獲杜少平涉黑涉惡團夥。杜少平交代其於2003年1月將鄧世平殺害,埋屍於新晃某中學操場內。[1]2019年06月23日,懷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經DNA檢驗鑒定,確認新晃壹中操場挖出的屍骸為2003年失蹤人員鄧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