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層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2)高度25米以上的構築物或建築物;(3)單體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4)單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5)單項建安合同額5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檢察機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的不服檢察機關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的範圍,有以下幾個方面:
(壹)不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如果榮成市檢察院是以沒有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因不是終止訴訟程序的決定,因此不屬於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這種情況,當事人對批捕決定不服的,可以由正在辦理案件的機關或部門進行審查,但不作為刑事申訴案件辦理。
如果檢察院因為不構成犯罪而不批準逮捕的,作為被害人您可以到檢察院申訴。
擴展資料:
刑事申訴的要求:
(依據: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刑事申訴,應當受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屬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刑事申訴;
(二)符合本規定第二章管轄規定;
(三)申訴人是原案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四)申訴材料齊備。
申訴人委托律師代理申訴,且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受理。
第十三條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
身份證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對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核對無誤留存復印件。
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第十四條申訴人遞交的申訴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
(二)申訴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申訴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