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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中海盜漆案

公訴機關為沁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中海,男。因犯盜竊罪,於6月5438+0999 165438+10月2日被我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2005年6月5438日至10月65438日因吸毒被勞動教養壹年零六個月。因涉嫌盜竊罪,於2009年10月25日被沁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批準逮捕。現羈押在沁陽看守所。

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2009)第197號刑事訴訟法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中海犯盜竊罪,於2009年6月5438+2月65438+6月向我院提起公訴,並於當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沁陽市人民檢察院委托代理人白誌剛、尚維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忠海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經審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下午6時438分左右,被告人馬忠海夥同成紅旗、丁伯伯(均已判刑)在沁陽市太行辦事處康莊村“豐收園”小區2號樓門前,盜竊張錦貴壹輛藍白相間的“億豐”牌電動車。隨後,被告人馬忠海夥同成紅旗、丁伯伯,在沁陽市山王莊鎮派出所胡同口南的“通達”飯店門前,將劉交所的壹輛藍色“包道”牌電動車盜走。經評估,“億豐”牌電動車價值為1584元,“包道”牌電動車價值為2024元。

被告人馬中海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還有受害者張錦貴和劉交通的陳述;共犯成紅旗、丁伯伯的自白;書證:年齡證明、證明材料、逮捕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從犯判決書、沁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鑒定結論等。,足以識別。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中海等人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中海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確認。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馬忠海在共犯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馬中海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中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09年6月25日至2065年6月24日,438+00。罰金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您以書面形式上訴,您應該提交壹份原件和三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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