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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判決將出爐,劉鑫會承擔刑事責任嗎?

在我國,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只能是法律義務。劉鑫對江歌僅承擔法律義務,因此不構成犯罪。

日本刑法理論中,將違反道德義務作為構成犯罪的情形之壹,違反道德義務可能構成犯罪。 2016年11月3日,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日本東京被殺,事件刺激了中國人的道德觀,已有超過百萬人為此案請願。但是,關於劉鑫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還有待梳理。 ?

1. ?案情回顧 要理清劉鑫的刑事責任,先要理清本案的事實。 根據《中國日報》引自日本新聞網的報道,劉鑫和江歌壹起回到了居住的公寓時,“發現陳世峰等在公寓樓門口,三人於是發生了爭執,江歌叫劉鑫先回房間,自己壹個人在外面與陳世峰理論。陳世峰拔出隨身攜帶的刀具猛刺江歌的頸部和胸部,致使江歌失血過多而遇難”。 ?(江歌被害的那扇公寓門外) 劉鑫接受采訪時表示,承認江歌的死與自己有關,但其當時並沒有鎖門。此外,劉鑫表示自己未聽到江歌的求救。不過,看過案卷材料的徐靜波表示,在整個案件,“尤其是江歌被害過程中,劉鑫是負有很大責任的。”由此,筆者對劉鑫“沒聽到江歌求救、沒有關房門”的說法表示懷疑。 由於日本警方尚未披露完整案情,本文的分析僅基於以上情節進行假設性分析。 觀點梳理 劉鑫有沒有救助義務 江歌為劉鑫而死,劉鑫是否有救助的義務?對這壹問題的回答決定了劉鑫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2. ?針對劉鑫的救助義務,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 ?01 ?劉鑫僅對江歌承擔道德義務,不承擔法律義務 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源自法律(法理)的明確規定,法律未明確規定的則不承擔義務。故此,劉鑫並無救助江歌的法定義務。不過,“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江歌之死雖與劉鑫並無直接因果關系,但在道德上仍然是可以譴責的。 02 ?劉鑫對江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澎湃新聞推送文章《法學家談江歌案:面對冷漠,法律真的無能為力嗎?》認為,目前的證據無法認定劉鑫應付刑事責任,但在民事上可以向劉鑫主張賠償責任。 03 ?劉鑫對江歌法定救助義務,應救助而不救助構成刑事犯罪 持該觀點的人認為劉鑫的行為使江歌陷入險境,由於先行行為是法定救助義務的來源之壹,故劉鑫對江歌有法定救助義務,應救助而未救助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 ?刑事責任分析 劉鑫不構成犯罪 就刑事部分而言,目前無法認定劉鑫對江歌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很難認定劉鑫的刑事責任。首先,本案行兇殺人者為陳世峰,劉鑫並無積極的作為,劉鑫不可能因作為而承擔刑事責任。那麽,劉鑫可能因為不作為而構成犯罪嗎? 不作為要構成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的規定,負有法定的救助義務而拒絕履行。即,不作為犯罪以法定救助義務為前提,無法定義務則不構成犯罪。

4. ?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但根據刑法通說,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有三:其壹為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作為義務,譬如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 ?其二為職業義務,譬如警察與消防員的救助義務; ?其三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譬如簽訂合同所產生的作為義務; ?其四為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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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就江歌案而言,江歌與劉鑫為朋友關系,且劉鑫不是特定職業的從業者,故不適用第壹種和第二種義務;江歌與劉鑫未有任何的約定,因而也不符合第三種義務;劉鑫唯壹可能承擔的,為第四種,即因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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