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規定,所有農場或養殖小區應在2017年底前關停、關閉和搬遷,這將有助於凈化水質和大氣環境,支持大規模的改造和建設。也是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要求,結合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全國範圍內關閉搬遷養殖場勢在必行,不可避免。2013國務院《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規定的範圍主要是在飲用水源、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居民區和文教科研區禁止養殖業存在。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對新建養殖場的選址要嚴格審批,對前期不在禁養區的養殖場要嚴格監管。例如,如果許可證丟失,應該重新頒發。壹旦被劃定為禁養區,要停發動物檢疫證明和相應的動植物養殖補貼等資助資金。
這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國家形態。現在采用的手段和方法是合法的,但在實踐中,就變成了非法的。很多養殖場直接斷水斷電,強行拆除,或者直接強制處理掉自己的牲畜。這些都是壹些違法的行政強制行為,但在現實中卻是真實存在的。
根據國務院批準、各地公布的《畜牧業環境實施辦法》的內容,我認為在禁養維權過程中要註意四個問題。
第壹,首先要考慮是否納入禁止範圍。
壹般來說,需要考慮當地市、縣、地區人民政府是否有相應的行政命令、紅頭文件、抽象行政行為來劃定禁入區域。從“十二五”規劃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要求各地在本轄區內劃定禁養區。比如江蘇規定水源保護地平均半徑壹公裏範圍內不能存在養殖場,湖南長沙宣布半徑500米範圍內不能存在養殖場。各地劃定的範圍不同,但主要是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地,是主要的禁止範圍。作為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頒布、制定和實施本規劃的實施辦法。首先,要查看縣人民政府是否制定了規劃。如果是,該農場是否在禁止範圍內。養殖場不符合環境要求的,要確定是否在水源保護影響範圍內。
第二,在合理性上,是否有必要搬遷汙染。
這個問題分兩個角度。如果沒有納入禁止範圍,要看環保關停時是否需要搬遷關停。這是從合理且部分合法的角度來看。如果納入禁止範圍,這不是重點問題。我社代理了江蘇昆山禁養牲畜的事情。第壹,我們發現該農場並沒有被列入禁止飼養牲畜的範圍,但該農場確實缺乏處理汙染環境的相關設施。最後我們申請了額外的汙染處理設施進行二次處理,相應的環保部門和人民政府都作出了批示。相關證照補辦後,我們還是可以從事養殖的。
第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
關停、搬遷、關閉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壹套執行程序。最早發出停工通知書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可能是壹種具體行政處罰行為。面對壹個行政處罰,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行政訴訟法》及《行政復議法》的配套規定,農場有復議和訴訟的權利,有權將是否應該停業列入法律和司法審查。
關閉涉及建築物。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復議、訴訟仍需拆遷的,可以納入行政強制拆遷或者司法強拆程序。目前各地落實關停的具體措施存在分歧。有些地方斷水斷電,無人理睬。只要水電不恢復,養殖業就無法開展,養殖場只能倒閉。或者把畜牧的設備全部搬走,把養殖的動物全部賣掉,強拆後沒有條件恢復生產。
第四,賠償的依據。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當給予補償,但實踐中補償偏低。按照畜牧業規模來補償停產停業損失,不考慮預期利益和現有固定資產,這是雙方的主要矛盾。建養殖場只能從事養殖業,壹旦圈舍關閉,利用價值就沒了。所以拆遷與否對於養殖企業的老板來說是壹樣的,以養殖場的方式建的房子是不能從事其他行業的。
作為拆遷律師,我們在維權的時候應該在這方面做出切實的考慮。如果真的能倒閉轉產,可以請當地政府幫我們轉產,然後補償壹次性停產造成的損失。如果不能轉產,要求當地政府回購。北京有很多這樣的案例,政府願意給壹定的補償回購企業樓層上的附著物。即使這不是真正的拆遷,政府回購土地也沒什麽用,但作為壹個關閉的企業,這是公平合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