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進壹步了解,得知10月3日店內某員工165438+過生日,當晚10顧客散去時,火鍋加盟店為該員工過生日,大家聚在壹起聚餐,宴席上喝得酩酊大醉。”周烈母親詳細介紹,當晚他們直到12左右才回家。隨後周烈帶著壹名男員工和蔡天離開,他們趕到男員工宿舍。“第二天早上7點多,蔡甜得知男朋友在火鍋專營店等她,就趕了過來。”
周烈的母親說,事發後,蔡天的親屬已經明確提出了理賠規定。他們付了貨錢後,她男朋友說他們分壹半錢。“沒有結果後,他們把錢還給大家。蔡天從大家身上扣了幾萬塊後給了周壹筆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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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壹術語現階段並未得到蔡天的證實。據知情人詳細介紹,周烈在警方審查起訴中壹直不認罪認罰,稱自己無罪,感覺這件事完全是對方自我強加的個人行為。20119年10月5日,周烈因涉嫌猥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165438被逮捕。2020年7月1日,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周烈涉嫌猥褻罪,向該縣法院立案偵查。
當地辦案人員訴稱,2065438+2009年10月3日晚,165438,周烈在店內與多名員工聚會。當時員工蔡天等人上桌吃飯喝酒。165438+10月4日淩晨0點,周烈和壹名男員工護送蔡天到火鍋專營店,趕到員工租住的小公寓。在房子的大臥室裏,周烈明知道蔡天喝醉了,和她發生了關系。
辦案人員認為,周烈違背女性信仰,利用其醉酒狀態與其發生性關系,應當以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周烈對公訴行政機關指控的客觀事實和罪名予以否認。他編造了壹個謊言。當時,蔡天根本沒有喝醉,而是自行和他發生了性關系。周烈的辯護律師明確指出,公訴行政機關給出的直接證據不能證明周烈強奸的客觀事實,蔡天沒有醉酒,身體沒有受到暴力傷害,衣服沒有被撕破。可見她是自行發生性關系,且深夜留宿異性朋友宿舍,為造成周烈的錯誤承擔過錯,應當減刑。
人民法院審理該案查明的客觀事實與辦案人員指控的客觀事實基本壹致。
此外,人民法院查明,周烈於20119年10月4日被口頭傳喚、逮捕,蔡天在本案整個審理過程中,對其表現出寬恕的態度。
人民法院對周烈及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的辯護意見評估如下:經核實,公安部門從案發現場調取的現場監督視聽資料顯示,周烈與蔡天等人吃喝直至離開約兩小時有關系。其中,蔡天繼續飲酒,從當晚11: 30至次日淩晨0: 00,有打耳光、抱腿、拖身體、穿衣服褲子、跪在對方身上、摸臉抱腿等異常行為,多次倒地。
人民法院認為,這種直接證據,加上相關證據,足以認定蔡天在案發後離開火鍋加盟店時處於明顯不同的醉酒狀態,未采納周烈的反駁和辯護律師的相關辯護意見。
醫院覺得周烈違背了女性的信仰,利用她醉酒與她發生關系。他的個人行為構成猥褻罪。公訴行政機關指控其實施猥褻行為的證據確鑿,直接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並適用。周烈得到被害人蔡天的諒解,酌情考慮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