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準許南昌市東湖區檢察院撤回對熊昕犯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起訴。這項刑事裁定是基於事實證據所作出,這是對法律和事實尊重,這個判決有利於讓社會大眾看到司法公平、公正,有利於提高政府社會公信力,更好促進我國法治建設。
事情回顧:2018年4月,江西東昉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昕接受涉嫌強奸案子辯護委托,在雙方會見期間,熊昕唆使嫌疑人作虛假供述經過被其他辦案民警在走廊休息時聽見了,進入會見室稱其唆使嫌疑人作虛假供述。檢察院根據該案嫌疑人和民警證言,起訴熊昕涉嫌偽造證據罪。2018年9月27日熊昕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逮捕,羈押壹年三個月後,於2019年12月5日取保候審。本是壹次辯護律師與嫌疑人正常會見,卻因為這件事情讓律師被起訴,最終被羈押。
偽證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作虛假證明,推翻犯罪事實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犯罪嫌疑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上,這樣給其他辯護律師壹個提醒,律師的辯護必須尊重基本事實,不能提供或教唆提供虛假證據。律師與當事人交流過程中,對於法律問題解釋,對於事實問題質疑、反駁、提醒都應該在法律正常辯護範圍之內,不得違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同時也要追究當時檢察院責任,當時起訴後又撤回,肯定是發現證據不足,為什麽當時沒有提前采取補救措施?值得我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