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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被判了幾年。

判了五年。

判決文件的細節

安徽省鴻運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裁判文書

判決文件的細節

、安徽鴻運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與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壹審民事判決。

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19)萬0102民初第2771號

原告:胡敏,* *,*,。

委托代理人:夏夏,安徽徐人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波,安徽徐人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鴻運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濱湖區洞庭湖路濱湖假日花園01號樓2503室。

法定代表人:姜,,總經理。

被告人:蔣、、、、。

被告:王龍,* *,*,。

訴訟記錄

原告訴被告安徽鴻運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運建築公司)、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壹案,由我院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鴻運建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蔣、、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事實基礎

原告胡敏向本院提起訴訟: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施工分包協議;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定金654.38+萬元及利息78067元(以654.38+萬元為基數,暫按月息2%從2065.438+05,654.38+00,654.38+09計算至2065.438+09,654.38+02)。3.本案的訴訟費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鴻運建築公司是中國合肥科谷電子城項目的施工單位。2015年8月8日,項目負責人王龍與原告簽訂《建築工程分包協議》,約定將被告鴻運建築公司承建的項目剪力墻結構分包給原告,原告需支付定金65438+萬元,並約定合同簽訂後兩個月內未開工的,返還定金,未返還的,原告每月支付五分利息。2015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但上述工程壹直未開工,被告壹直不願返還定金或向原告支付利息。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已向妳院提起上訴,希望判決如其所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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