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目的是交通事故後逃逸,意思是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為人在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為了及時搶救傷者,履行施救義務而離開現場,不能認為其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2006年6月6日,被告人阮×東酒後駕駛無證無照無牌二輪摩托車,從江西省寧都縣石上鎮張連湖村石英礦前往寧都縣。21時許,途經長沙公路會同鄉北頭村路段時,與鄭X生的自行車相撞,造成鄭X生、阮X東、李X生倒地。被告人阮*東、李*生傷口流血,遂推摩托車離開現場前往醫院救治。鄭某的同伴楊果在壹農戶家報警後,鄭某在楊果家的陪同下步行回住處,次日被送往醫院治療,並進行開顱手術。經法醫鑒定,鄭*為重傷壹級..在這起事故中,縣交警大隊認定阮*董負全責。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阮*董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後逃離現場。被告人阮X東辯稱,事故發生後,鄭X生看起來正常,但他和李X生受傷流血。李X生得馬上去醫院,當時下著雨。為了防止傷口受潮,他把摩托車推離了現場。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阮*董駕駛無牌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造成壹人重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關於被告人阮*東推著大車離開事故現場的問題,法院認為,事故發生後,阮*東、李*生、鄭*生均倒地受傷。從表面上看,阮*東和李*生的傷勢比較明顯。因為當時下著雨,阮*董和李*生離開了現場,目的是去醫院治療。這是合理的,並認為他們有能力逃避法律調查。因此,本案中,不宜認定被告人具有肇事後逃逸的情節。鑒於被告人阮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有悔罪表現,對其予以從輕處罰。65438+2006年10月25日,寧都縣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項、第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阮冬冬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判後,檢察院未提出抗訴,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壹百壹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2)?深入調查,是指為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對道路交通事故深層次原因和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進行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從源頭上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3)?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認了嗎?,是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副本送達當事人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並由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