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壹)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數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壹條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壹)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4)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確定各方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和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履行補償的方式和期限。
第九十二條因確定損害賠償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且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當事人委托的傷殘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百度百科——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