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獲取刑事案件的物證
1,檢查,檢查。勘驗是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進行檢查、檢驗,以發現、收集、核實證據的活動。
2.搜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住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由於搜查是壹種非常嚴肅的法律行為,關系到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利益,尤其是刑事訴訟中的搜查,涉及到人權的保障。因此,必須嚴格控制申請,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特別是嚴格審批程序,在搜查時依法做好記錄,在搜查過程中開列扣押清單等。
3.癲癇發作。扣押通常與勘驗、檢查和搜查同時進行。執法機關依法暫扣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是壹種特殊的偵查活動。扣押物證主要適用於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和協助執法中,查封通常只是壹種強制措施。由於刑事訴訟中的扣押關系到公民的物權,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特別是對於各種扣押的物品,或者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壹旦發現與案件無關,必須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物歸原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